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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进场材料质量管理的通知

作者:技术部来源:南京市建筑安装工程质量监督站 浏览次数:9 日期:2012年1月2日 16:57

宁建质字【2011】1420号

各区、县住建局(建工局),市各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各有关单位:

近年来,因建筑材料引起的工程质量问题时有出现,产生了较大社会影响。目前我市工程建设规模不断扩大,建筑材料产品种类繁多,为确保在建工程质量,有效规范相关参建单位行为,现就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进场材料质量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及检测单位、材料生产单位及供应商要充分认识建筑材料对工程质量的重要性,自觉规范自身行为,切实履行各自职责,防止因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而影响工程质量。

二、相关生产企业应建立企业实验室,必须严格执行出厂检验制度,落实产品出厂检验项目的检测,并据此签发产品合格证。实验室的检测参数、检测设备、检测人员要求将另行规定。

三、工程现场应建立并完善建筑工程材料使用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确保所使用的建筑工程材料必须符合工程设计、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要求。实行登记管理的建筑工程材料在进场前应按规定办理材料登记手续。进场材料必须具有产品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型式检验报告,应提供使用说明书的须提供产品使用说明书。

四、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对进场建筑工程材料检查验收,涉及结构安全、使用功能的建筑工程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见证下现场取样,并送至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五、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必须严格依据工程技术规范、检测试验标准,进一步强化对重要材料的试验和检测工作,认真执行检测工作流程,确保检测工作和检测数据结果的科学性、准确性;切实建立和执行不合格上报机制和对不合格材料的处理程序,发现材料质量不合格的应及时向受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报告。

六、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工程中使用的钢筋、预拌砂浆、预拌混凝土、砖(砌块)、保温材料、排气道等除应满足相关规范、标准外,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钢筋                    

钢筋加工应在施工现场进行。确因场地困难需委托外加工的,经建设单位同意方可实施,但加工后的钢筋进入施工现场,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应按批次联合对加工前后钢筋的外观、直径、肋间距、重量偏差及力学性能进行验收和复试,合格后方可使用。外加工的钢筋复试时每批不应大于30吨。

钢筋调直时宜采用无延伸功能的机械设备,也可采用冷拉方法调直,禁止冷拔。当采用冷拉方法调直时, hpb235、hpb300光圆钢筋的冷拉率不得大于4%;对hrb335、hrb400、hrb500、hrbf335、hrbf400、hrbf500及rrb400带肋钢筋冷拉率不得大于1%。

(二)预拌砂浆

预拌砂浆进入施工现场时,除必须提供产品合格证、出场检验报告、型式检验报告外,还应提供使用说明书。

预拌砂浆进场后,干混砂浆应进行外观检验,湿拌砂浆应进行外观和稠度检验;检验合格后还应按规定复验其它性能指标。严禁使用超过凝结时间的湿拌砂浆。

(三)预拌混凝土

预拌混凝土运输及泵送过程中严禁私自加水,现场应对每车混凝土坍落度进行检验,且供需双方及时办理交货验收手续。交货验收时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除提供质量出厂合格证外,还应提供混凝土配合比报告。必要时监管部门对外加剂产品质量进行抽查、比对试验。

混凝土试块制作应在建设或监理单位见证下进行,取样、试件留置和试件养护应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执行,并在试块表面刻制时间、部位、强度等级,严禁预拌混凝土企业代为制作试块。

(四)砖(砌块)

砖(砌块)进场时,按有关规定取样复试,烧结类砖应复试抗压强度、外观质量、尺寸偏差、石灰爆裂指标,混凝土类砖(砌块)应复试抗压强度、外观质量、尺寸偏差、软化系数。烧结类砖和混凝土类砖每10万块抽检1组,混凝土类小型砌块每1万块抽检1组,每个进场批次复试不少于一组。

混凝土多孔砖、混凝土实心砖、蒸压粉煤灰砖、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等块体进场时的产品龄期不应小于28d。

(五)保温材料

外墙保温系统应取得南京市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管理办公室出具备案证书。其组成材料品牌和规格应与系统耐候性检验报告一致。

对有机类保温材料,每批应检查该材料型式检验报告中燃烧性能指标是否满足设计要求。现场可对芯层材料采用点燃试验(点火30s,在点火开始后60s内,材料是否燃烧、有无燃烧滴落物)初步判断保温材料燃烧性能。对未着火就熔化收缩或点火即燃、有燃烧滴落物的,应立即予以退场;对点火燃烧、火源离开后自熄的,现场较难准确判定其燃烧性能指标的,可取样复验其燃烧性能指标。

发泡水泥保温板进场时,每批除按有关规定复试尺寸、干密度、吸水率、导热系数、抗拉强度、干燥收缩值指标外,还应对软化系数指标进行复验。

(六)排气道等

进场的住宅厨房、卫生间排气道应符合《住宅厨房、卫生间排气道》(jg/t194-2006)或《玻璃纤维增强水泥排气管道》(jc/t854-2008)的要求,当采用企业标准时,企业标准需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排油烟气防火止回阀应符合《排油烟气防火止回阀》(ga/t798-2008)的要求。

烟道进场时,施工、监理单位应对外观质量、尺寸偏差、抗柔性冲击进行检查外并按相关规定进行见证取样复试。

七、不合格的建筑材料不得在工程中使用。对已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应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测,设计单位出具处理方案,处理完成后监理单位应及时组织验收。

八、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全市各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高度重视进场建筑材料监管工作,加大对钢筋、混凝土、砖(砌块)等重要建筑材料的抽查和巡查力度,规范有关参建单位质量行为。发现在建工程使用不合格材料的,应责令有关责任单位限时整改。对提供不合格产品的生产单位或供应商视情节给予通报和限制其所提供的材料在工程中使用。对违规验收、使用不合格材料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不良行为记录并视情节给予红、黄牌警告,限制其在宁承接工程。

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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