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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4年南京市房屋建筑工程 建筑市场执法检查工作的实施意见 -pg娱乐游戏官网app关于2014年南京市房屋建筑工程 建筑市场执法检查工作的实施意见 宁建管字〔2014〕6号 各区(住建)建工局,各在宁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 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规范建筑市场主体行为,进一步深入贯彻《南京市建筑市场管理若干规定》(市政府令第289号),利用建筑市场监管平台,重点整治在宁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超越资质承揽业务、违法分包、转包或转委托业务等违法违规现象,督促项目经理部、项目监理机构全面履行职责,推进落实劳务经理管理、持证上岗管理、实名制管理等制度,我处决定开展2014年南京市房屋建筑工程建筑市场执法检查工作。现就执法检查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组织分工 1、2014年房屋建筑工程建筑市场执法检查工作由市建管处处长高乔明全面负责,由崔勇副处长负责组织、协调和实施。设四个执法检查小组具体负责日常执法检查工作。 第一小组:毛智、高旭,主要检查鼓楼区(含原下关)、玄武区工程项目; 第二小组:周露、曹建军,主要检查秦淮区(含原白下)、雨花台区工程项目; 第三小组:李健、张伟,主要检查建邺区工程项目; 第四小组:乔亮、李小民,主要检查栖霞区工程项目。 2、各主管部门成立以分管领导牵头的相应工作机构,参照本实施意见组织开展辖区内的执法检查工作。 二、检查范围 1、全市所有在建房屋建筑工程,包括江宁区、浦口区(含高新开发区)、六合区、高淳区、溧水区、雨花台区、栖霞区(含新港开发区)、沿江工业开发区(含化学工业园区); 2、在宁从事房屋建筑活动的各类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 三、重点检查对象 1、近两年被行政处罚或被行政主管部门、新闻媒体曝光的企业及其承揽的工程; 2、信用等级评定为“一般”或信用缺失企业及其承揽的工程; 3、近两年发生拖欠工程款或民工工资的企业及其承揽的工程; 4、未及时办理各类备案的企业和工程。 四、检查内容 重点检查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的下列情况: 1、有无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业务; 2、有无使用其他单位名义承揽业务; 3、有无超越资质承揽业务; 4、项目部或项目监理机构及其人员履职情况; 5、施工分包情况,有无违法分包、转包行为,有无转委托监理业务; 6、劳务经理使用情况; 7、持证上岗情况; 8、农民工业余学校建立情况; 9、施工作业人员实名制管理落实情况等。 五、时间安排 本次执法检查分为四个阶段。 1、第一阶段,即日起至3月底,各在宁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对照上述检查内容开展自查;有违法违规行为,自行整改。各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要积极做好迎查准备工作,并按要求在施工现场置备有关真实有效的资料(资料目录见附件)。 2、第二阶段,4月1日起至9月底,对在建工程开展现场检查;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工程项目,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整改,根据具体情形依法给予行政处理或处罚;必要时进行复查。 3、第三阶段,10月1日起至10月底,对江宁区、浦口区(含高新开发区)、六合区、高淳区、溧水区、沿江工业开发区(含化学工业园区)内在建工程进行抽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整改,根据具体情形依法给予行政处理或处罚。 4、第四阶段,11月1日至11月底,对年度建筑市场执法检查成果进行汇总,总结年度执法检查工作经验,分析建筑市场形势,提高执法检查水平。执法检查工作成绩突出的,予以表彰;工作虚浮的,予以通报批评。 六、工作要求 1、各检查组应根据检查内容对工程进行全面检查,并认真填写检查记录台账,对违法违规行为要认真查处并督促整改到位。 2、各区检查组可根据自身职能和辖区内建筑市场的实际情况丰富工作内容,灵活检查方式,有特色的组织开展联合执法检查。 3、检查期间,将不定期召开检查工作会,各检查组汇报检查情况,对重要事项进行集体研究讨论。 4、参加执法检查的工作人员要自觉遵守勤政廉政和文明执法的相关规定,不得接受企业安排的任何形式的吃请、馈赠和娱乐活动,不得妨碍企业依法进行的正常建筑活动。 附件1:施工企业市场行为现场备查资料目录 附件2:工程监理企业市场行为现场备查资料目录 南京市建筑安装管理处 2014年3月20日 抄送:市住建委建筑市场监管处 附件1: 施工企业市场行为现场备查资料目录 注意:下列资料中,属于现场形成的文件,应当为原件;非现场形成的文件,为复印件并加盖公司、分公司或项目部印章。 1、总、分包企业《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2、总、分包企业《江苏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手册》; 3、中标通知书; 4、工程总、分包合同; 5、项目部备案手续; 6、现场管理人员资格证书、社保关系证明; 7、劳务经理证书、社保关系证明; 8、现场施工作业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证书; 9、实名制管理台账; 10、农民工业务学校资料; 11、有关施工管理文件。 附件2: 工程监理企业市场行为现场备查资料目录 注意:下列资料中,现场形成的文件,应当为原件;非现场形成的文件,为复印件并加盖公司、分公司或项目监理机构印章。 1、工程监理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 2、《南京市建设工程监理企业信用管理手册》; 3、中标通知书; 4、建设工程监理合同; 5、项目监理机构人员资格证书和社保关系证明; 6、有关监理管理文件。 |